失信被执行人 |
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8民初338号 |
案号 |
(2020)苏0118执恢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3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83元,由被告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