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忠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0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2民初1131号 |
案号 |
(2020)苏0322执2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金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至5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为2310.98元,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龙超、魏忠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告彭龙超、魏忠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金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计1173元,由被告唐金保、彭龙超、魏忠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