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2544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海涛欠原告鹏鑫商行货款41000元,于2020年7月10日前、8月10日各给付货款20500元。被告黄海涛在给付每笔货款的同时,按年利率8%的标准,支付所欠货款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前述款项由被告黄海涛直接汇2至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海安西楹桥支行,账号:1111120409100001079。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黄海涛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前一并给付)。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