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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4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2民初4499号
案号
(2017)苏1202执20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桂华、张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38990.58元、暂计至2016年10月9日的利息人民币43963.93元及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5118元。二、被告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桂华、张怀兰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7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5713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25713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13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8-15
发布时间
2017-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沈永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0694523569N
登记机关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泰州市海陵区森园路北侧、鼓楼北路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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