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06民初449号 |
案号 |
(2020)豫0306执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金凯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8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1.1‰计算;2017年3月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6.65‰计算;利息应扣减被告已偿还的165755.92元);二、被告张可方、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翟上杰、吴景艳对前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可方、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翟上杰、吴景艳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金凯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43元,减半收取为30321.5元,由被告洛阳金凯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可方、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翟上杰、吴景艳共同负担;鉴定费32000元,由被告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翟上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775515557XT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龙区龙门镇省工疗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