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6********3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26民初463号 |
案号 |
(2020)鲁0826执10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窦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00 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10日的利息为6108.19元,之后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赵本元、鲍磊、安超对被告窦京生的上述欠款在最高债权余额15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赵本元、鲍磊、安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窦京生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22元,由被告窦京生、赵本元、鲍磊、安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