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02民初197号 |
案号 |
(2018)冀0502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李风雷货款本金361 638.05元,并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李风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725元,减半收取计3 362.5元,由被告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时间 |
2018-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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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晓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777705456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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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顺德北路2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