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4********2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84民初1421号 |
案号 |
(2020)冀0684执1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平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借款本金199960.51元及利息36688.97元、罚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5‰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张金凤、赵秀荣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平晓东、张金凤、赵秀荣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