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美特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5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02民初5741号 |
案号 |
(2018)皖0202执8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美特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南湖路支行借款利息138226.44元及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偿还原告本金5487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35123.97元及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原告徽商银行芜湖芜湖南湖路支行对被告芜湖美特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河南路28号3#车间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河南路01、02(房地产权证号2012125620、2007060664)工业用房、其他产房(以460万元为限);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集流土地[土地证号芜集用(2007)第009号),以100万元为限]享有抵押权,可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施向阳对被告芜湖美特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利息138226.44元及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芜湖美特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王卫东、耿桂香对被告芜湖美特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芜湖美特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2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芜湖美特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卫东、耿桂香负担50682元,被告施向阳负担3000元(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付,四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16 |
发布时间 |
2018-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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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793588114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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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河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