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凤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1********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5民初1267号 |
案号 |
(2018)冀0425执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庞凤香与被告大名县辉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风江本金100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直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田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庞凤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时间 |
2018-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