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莉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3********2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10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9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此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徐峰、唐娟、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安庆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庆、陶丽媛、张天明、林久有、吴少华、蔡莉萍对被告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由被告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峰、唐娟、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安庆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庆、陶丽媛、张天明、林久有、吴少华、蔡莉萍共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