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 粤1202民初726号 |
案号 |
(2017)粤1202执1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给付报酬款人民币44040元给原告肇庆新天金属管道有限公司。二、被告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给原告肇庆新天金属管道有限公司,上述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人民币44040元为基准,从2015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含一年)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的130%计付至本院指定履行给付义务期间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0元、财产保全费496元,二项合共人民币1486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负担26元,被告负担14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01 |
发布时间 |
2017-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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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秀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0792927532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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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市郊三榕开发区云桂路东、过境公路北侧肇庆市泰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厂房东一卡之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