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672号 |
案号 |
(2017)粤1202执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佛山市高威中正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3827.48元及逾期利息(上述逾期利息均应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分别计算如下:1、其中贷款51552.48元的逾期利息,应从2015年6月17日起,以51552.48元为基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年利率5.1%计付;2、1795元贷款的逾期利息,应从2015年6月19日起,以1795元为基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年利率5.1%计付;3、480元的贷款逾期利息,应从2015年6月29日起,以480元为基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年利率4.85%计付)。二、被告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佛山市高威中正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高威中正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4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4元,被告负担1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12 |
发布时间 |
2017-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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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秀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0792927532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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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市郊三榕开发区云桂路东、过境公路北侧肇庆市泰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厂房东一卡之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