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0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62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621执1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滨州金祥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借款本金2228245.07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照贷款年利率为6.09%并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孙胜东、刘海霞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54元,减半收取12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滨州金祥工贸有限公司、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孙胜东、刘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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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0069200492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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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220国道南侧大桥以东镇政府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