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东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8民初34535号 |
案号 |
(2018)京0108执14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安泰信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洪国姣欠款99 111.92元;二、北京冠科易达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正汽车运销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申建国、李书美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北京安泰信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北京冠科易达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正汽车运销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申建国、李书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北京安泰信邦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李利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5元、财产保全费1034元及公告费390元共计3719元(洪国姣已预交2572元),由北京安泰信邦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冠科易达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正汽车运销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申建国、李书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时间 |
2018-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京0108执1414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168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申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1687023419H |
登记机关 |
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前井头村(地铁以北、尚代路以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