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鞍山和信医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19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11民初6412号 |
案号 |
(2019)辽0111执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鞍山和信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药品款1577294.60元及利息(利息以剩余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9228元,减半收取计9614元,保全费5000元,由鞍山和信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时间 |
2019-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006719630511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鞍山市达道湾经济开发区鞍刘路497号1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