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县开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4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1民初912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1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县开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鸿湘支付工资款81 915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李鸿湘要求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李鸿湘负担386元,由被告衡阳县开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开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21344825903L |
登记机关 |
衡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阳县西渡镇新建路1号3栋附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