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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2********4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1116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1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爱群、胡德峰、宜昌市冠英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90万元,逾期罚息316368.08元,共计2216368.08元(截至2019年1月29日);从2019年1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90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即年息15%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逐月计算支付复利。二、被告秦道南、向菊、宜昌市谷田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1万元,逾期罚息22050.62元,共232050.62元(截至2019年1月29日);从2019年1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1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即年息15%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逐月计算支付复利。三、被告秦道南、张越、杨莉、宜昌众喜食品有限公司、祝静、夏兴陵、宜昌市金海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爱群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83 元,由被陈爱群、胡德峰、宜昌市冠英祥商贸有限公司、秦道南、向菊、宜昌市谷田五金商贸有限公司、张越、杨莉、宜昌众喜食品有限公司、祝静、夏兴陵、宜昌市金海丽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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