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王城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1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民初117号 |
案号 |
(2020)豫03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王城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 3499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8曰,利息为1008368.06元; 以349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曰起至2019年3月30曰, 按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自2019年3月31曰起至实际履行之 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利息及复利)。 二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对被告洛 阳互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洛阳巿洛龙区关林路341号1幢 101号、201号抵押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巿字第00288678 号和第00289102号)及土地(土地证号:洛巿国用(2014)第 05001448号、第0500304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三、 被告杨新伟、郝建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被告洛阳互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新伟、郝建在承担 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王城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 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东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5772165163L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