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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69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15民初4895号
案号
(2018)川0115执1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川华海国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6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60000000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兴银蓉(贷)1409第64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利息2448.9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四川华海国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00元;三、四川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袁仁伟对上述债务分别在30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四川华海国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位于眉山市的房产、土地(眉权房权证字第0098790、第0098791号、第0098792号、第0098793号、第0098796号、眉东国用(2011)第0042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认的债权债务在300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五、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四川新中方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元市的房产、土地(广房权证城字第2014031400619号、第2014031400620号、第2014031400540号、第2014031400632号、第20140314006588号、第2014031400564号、广国用(2014)第1541号、第1542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认的债权债务在300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遂宁市的房产、土地(遂房权证开发区第0165354号、第0165355号、第0165356号、第0165357号、第0165358号,遂国用(2004)字第06671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认的债权债务在300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五、四川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袁仁伟、四川新中方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认的债务分别在3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华海国药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8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88580元,由被告四川华海国药集团有限公司、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四川新中方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袁仁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时间
2019-0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红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696993556R
登记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坡分局
注册地址
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乐象村一组乐象街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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