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5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03民初4537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恢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清凤工程款人民币23230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本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魏清凤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0元减半收取12690元,由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包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30503419U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高新开发区欣鑫南路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