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80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恢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少辉、王文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汪琦借款本金5000000元,共同支付原告汪琦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被告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丁少辉、王文芹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丁少辉、王文芹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不能履行本案债务的,不足部分由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少辉、王文芹追偿;五、驳回原告汪琦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7170元,被告被告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少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2784938119X |
登记机关 |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肥东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丽水云天12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