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玖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9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5104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6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玖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7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至2019年12月24日的逾期利息135.33元,此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玖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律师费2502元;三、被告胡金勇、李婷在借款本金300万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与被告安徽玖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金勇、李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玖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为2170元,由被告安徽玖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胡金勇、李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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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84979909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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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新时代广场B座一层26号商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