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卫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5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3民初5187号 |
案号 |
(2020)沪0113执5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老苏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柏利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定作合同及2018年9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8年12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柏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老苏北食品有限公司203,678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柏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老苏北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四、被告张卫勇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柏利卫浴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老苏北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柏利卫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4,665元、两被告共同负担4,655元,反诉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上海金柏利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