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4********5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13民初530号 |
案号 |
(2020)粤0513执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连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耿亮欠款3653050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6月1日438366元及从2016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全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耿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连俊杰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30元,减半收取计19765元,由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连俊杰负担。原告郭耿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765元,予以退回。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连俊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765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