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安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3********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丽中民二初字第24号 |
案号 |
(2018)云0723执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何佳纹欠原告黄国抄的欠款本金为320万元,该款项自2014年5月9日止的利息为223.2万元,何佳纹已经归还46万元,尚欠利息177.2万元。以上合计497.2万元何佳纹在2015年3月1日前还清。二、借款320万元本金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由何佳纹承担,何佳纹承诺在2015年3月1日前还清。三、周安国对借款120万本金进行担保。四、案件受理费46576元减半收取为2328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何佳纹承担,何佳纹在2014年7月17日之前支付给黄国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