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2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9925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8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 381 481.2元,共计22 381 481.2元(暂计至2017年12月2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被告长垣县皇蒲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长垣县魏庄镇工业园区经三路西侧的土地[长国用(2006)第QC68号]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101352号)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600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董自文、田菊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河南中奥毯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 707元,由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长垣县皇蒲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河南中奥毯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董自文、田菊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860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53518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兴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172911222N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 |
注册地址 |
新乡市新长线与新东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运输公司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