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2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81民初1575号 |
案号 |
(2020)赣0781执1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俊、龚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借原告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164694.44元及利息(2018年3月12日前的利息404871.51元,2018年3月13起至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 二、原告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杨衍河、谢庆英、杨彩平、朱桂华、杨建平、谢彩荣协商,以杨衍河、谢庆英提供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内环路a9-58地)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号瑞国用(2003)第01180671号)和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字第109892号);杨彩平和朱桂华提供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500068-42号登记的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南路名仕花苑18#d-302、18#c-11的房屋所有权;杨建平和谢彩荣提供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0100003-22号和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0100003-31号房产证上登记的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豪门金典8-c502、8-c11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杨衍河、谢庆英、杨彩平、朱桂华、杨建平、谢彩荣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杨俊、龚帅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56元,由被告杨俊、龚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