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华宏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81民初1186号 |
案号 |
(2020)鄂0581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覃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还贷款本息1881060.59元,并从2019年3月1日起以1881060.59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风娇、宜昌华宏商贸有限公司、宜都市青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覃士华、李风娇名下已办理抵押的位于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锦绣江南20号楼1单元 2层2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鄂(2016)宜都市不动产权第0006980-1、0006980-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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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覃士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8107317379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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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都市陆城红春社区(民俗村37号1排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