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71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5民初162号 | 
| 案号 | (2020)鲁05执65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借款本金1487979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具体计算方式:①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3月18日,按年利率4.75%计收利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复利。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罚息;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复利。②以本金98797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按年利率5.01%计算利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按年利率5.01%计算复利。以本金98797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15%计算罚息。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15%计算复利。如遇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6个月期贷款基准贷款利率下调,根据合同约定方式相应调整有关利率)二、被告山东双王橡胶有限公司、张永杰、周俊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双王橡胶有限公司、张永杰、周俊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9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山东双王橡胶有限公司、张永杰、周俊华共同负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23665715617Y | 
| 登记机关 | 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