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8496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3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市吴中灵天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51254.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9312元、公告费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9912元,由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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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秦林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75001994X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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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西路28—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