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5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9145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3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双江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本金40990000元、利息3542700元(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合计44532700元,并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良春、王江怡、孙明忠、曹霞对被告丹阳市双江眼镜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双江眼镜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4年(丹阳)字0896、1017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100000元及利息和所生费用在332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丹阳市双江眼镜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6年(丹阳)字00758号、2017年(丹阳)字002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890000元及利息和所生费用在30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丹阳市双江眼镜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丹阳市双江眼镜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1、上海市潍坊西路1弄1号2802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9)第047749号],2、本市开发区九纬路齐梁路西侧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05909号],3、本市开发区九纬路北侧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10541号],4、本市开发区大泊村前葛组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06)第0713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分别在8750000元、3570000元、8370000元、33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7350元,由被告丹阳市双江眼镜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王良春、王江怡、孙明忠、曹霞、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14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