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11民初387号 |
案号 |
(2016)皖0111执3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志军、蒋先凤支付原告鲁齐东借款本金5132000元,承担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13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二、被告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巢湖市立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鲁齐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76元减半收取26088元,原告鲁齐东负担88元,被告鲁志军、蒋先凤负担2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1-28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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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鲁志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77571841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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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巢湖经济开发区振兴路南侧立皖医疗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