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先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5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81民初1622号 |
案号 |
(2016)皖0181执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志军、蒋先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巢湖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6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6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7日起按照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巢湖市立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巢湖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5元,由被告鲁志军、蒋先凤、宴林公司、立皖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6-30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