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峰巍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919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恢1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新疆峰巍矿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本金600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的利息;二、被告新疆峰巍矿业有限公司分期偿还上述款项: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共6个月,被告新疆峰巍矿业有限公司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偿还100000元;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6个月,被告新疆峰巍矿业有限公司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偿还150000元;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12个月,被告新疆峰巍矿业有限公司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偿还200000元;2021年1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共10个月,被告新疆峰巍矿业有限公司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偿还200000元;被告新疆峰巍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余下100000元;三、若被告新疆峰巍矿业有限公司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自愿按照年利率5.7%主张自2015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的利息,被告新疆峰巍矿业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利息1026000元(6000000元*5.7%*3年);四、若被告新疆峰巍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任一期债务,原告给予一个月宽限期,宽限期满后被告仍未给付的,则被告应按照年利率20%支付自2015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的利息为 3600000元(6000000元*20%*3年),原告有权就全部货款及利息立即申请执行;五、被告唐滔、顾丽丽、王丽娟、昌吉市金源昌煤业有限公司、昌吉市银泽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案件受理费60982元,减半收取为30491元,被告新疆峰巍矿业有限公司、唐滔、顾丽丽、王丽娟、昌吉市金源昌煤业有限公司、昌吉市银泽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七、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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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丽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0592835545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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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特变水木融城临街门面房37号47区2丘1栋1层商铺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