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时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8********2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3民初391号 |
案号 |
(2017)鲁0323执1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先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 1 498 171.60元。二、被告沂源先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沂源县誉鑫果蔬有限公司、淄博市惠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时兰、江兆安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沂源县誉鑫果蔬有限公司、淄博市惠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时兰、江兆安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先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28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 14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时间 |
2017-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