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文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2********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5民初682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4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慧虹、武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5936.18元;二、被告张慧虹、武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截止到2020年4月28日的利息5907.92元,并支付以35936.1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代偿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慧虹、武文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