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0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6民初368号 |
案号 |
(2020)赣0426执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建、朱勇、南城县建洪中药饮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晴借款利息146536.44元。二、被告朱建、朱勇、南城县建洪中药饮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张晴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440元。三、驳回原告张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共计842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25元,余款5295元由原告承担2420元,三被告连带承担287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