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民初1952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0 000 000.00元及利息3 812 033.85元(利息3 812 033.85元计至2016年8月3日,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5 000 000.00元及利息823 467.19元(利息823 467.19元计至2016年8月3日,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康立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韩茂俊对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康立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韩茂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被告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9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978元,由被告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康立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韩茂俊、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承担53564元为限)负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预缴多余的12500元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8-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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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宪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371913949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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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汤阴县城关镇五里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