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703民初6053号 |
案号 |
(2017)粤0703执1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陈锦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门市南昌医疗保健器具有限公司如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则以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潮连汇星园3幢之一902室、3幢之二901室、4幢之一902室、5幢之一901室、5幢之二901室、6幢之一1102室、6幢之一1103室、6幢之二902室、7幢之一1103室、7幢之一1101室、7幢之二902室、7幢之二903室、7幢之二1103室共13间房屋;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潮连汇星园8号DX001-DX220、DC001-DC070共290个车位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1800元,由被告江门市南昌医疗保健器具有限公司、陈锦旋、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5-24 |
发布时间 |
2017-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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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关永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767342938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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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潮连青年路芝山码头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