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4********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2民初5352号 |
案号 |
(2018)鄂0302执1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18年2月1日,被告海潮应偿还原告马建明借款本金90万元整;二、上述借款本金90万元自2018年2月25日起按季度偿还,每季度至少偿还6万元,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支付,全部本金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自2018年2月1日起,借款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息被告海潮按月于每月25日支付。三、被告海潮连续两个季度没有按期足额支付本金或逾期三个月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原告马建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海潮支付全部本金、利息。四、被告雷云、十堰市文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海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926元减半收取6463元由被告海潮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建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时间 |
2018-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鄂0302执140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25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688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