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1********7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02民初284号 |
案号 |
(2020)湘0702执2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叶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伟文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的利息;二、焦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6388元,减半收取3194元,由叶罡、焦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