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景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1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51民初08598号 |
案号 |
(2018)沪0151执2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景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威义、原告王健莲股权转让款470万元; 二、被告上海景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威义、原告王健莲违约金64万元,以及以4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美谛可思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第二条所确认的被告上海景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被告上海景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第二条所确认的被告上海景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反诉原告上海景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诉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计2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景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美谛可思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20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景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发布时间 |
2018-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朝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579160395E |
登记机关 |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六滧河路696号15幢294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