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02********1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商初字第00959号 |
案号 |
(2016)苏0412执1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如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欠息119127.64元、按月利率18.6‰承担借款本金300000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二、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星明医院、常州江南孔雀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经建、陈霞对陈如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陈霞、常州市星明医院、常州江南孔雀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陈如敏追偿。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554元,由陈如敏、常州乔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星明医院、常州孔雀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经建、陈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时间 |
2016-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