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濮阳市盛威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濮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濮法执字第01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同群、管爱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二、被告张凤娥、孙自勇、刘俊山、康凤喜、马德印、张龙、刘仁杰、祝文生、张震、濮阳市盛威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4元,由被告张同群、管爱竹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10-08 |
发布时间 |
2015-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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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同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2869597252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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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濮阳县产业集聚区经四路东昌盛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