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连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8********3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滨仲裁字第321号 |
案号 |
(2014)滨中执字第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滨州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滨州市信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杜建国借款910000元及利息;二、申请人杜建国对被申请人滨州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出质的中通客车一部享有质权;三、被申请人刘连营、赵敏、时燊华、王其胜、毛鲁华、赵春芳对上述申请人行使质权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01-15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