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8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702民初3676号 |
案号 |
(2019)豫1702执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心愈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姜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颖借款3万元。二、驳回原告李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