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耀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21********2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621民初458号 |
案号 |
(2020)桂0621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海波赔偿原告李宏金、刘春红经济损失30 180.5元,被告何耀宽赔偿原告李宏金、刘春红经济损失30 580.5元,被告朱进、何利源共同赔偿原告李宏金、刘春红经济损失 29 180.5元,被告朱维东、林丽共同赔偿原告李宏金、刘春红经济损失30 180.5元;二、驳回原告李宏金、刘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