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7********0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7民初1423号 |
案号 |
(2020)皖0827执1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茅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李忠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2日起,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4际偿清之日止,已付的1万元利息应予冲抵);二、被告茅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忠为实现债权的费用0.267万元;三、被告吴林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60元,由被告茅学林与被告吴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