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钢城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民初250号 |
案号 |
(2018)苏02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泰宝不锈钢有限公司、汇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正大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江苏汇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无锡锦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汇坚置业有限公司、无锡钢城置业有限公司、无锡汇坚不锈钢仓储有限公司、吴坚、张海霞、赵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3月16日的利息2614597.22元、罚息643229.16元、复利86453.16元,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上浮50%即7.125%计算的罚息、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结欠利息2614597.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上浮50%即7.125%计算的复利;二、无锡泰宝不锈钢有限公司、汇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正大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江苏汇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无锡锦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汇坚置业有限公司、无锡钢城置业有限公司、无锡汇坚不锈钢仓储有限公司、吴坚、张海霞、赵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律师费损失1134726元;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无锡泰宝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锡他项(2014)第00002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金额5090.58万元范围内按第二顺序受偿;有权以无锡泰宝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XS100041009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5073.11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锡他项(2015)第000025号、锡锡他项(2015)第000026号、锡锡他项(2015)第000027号、锡锡他项(2015)第000028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金额0.99万元、0.96万元、7.16万元、7.1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项XS1000500554号、锡房他项XS1000500559号、锡房他项XS1000500537号、锡房他项XS1000500549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36.69万元、35.56万元、88.75万元、88.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2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205元,由无锡泰宝不锈钢有限公司、汇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正大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江苏汇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无锡锦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汇坚置业有限公司、无锡钢城置业有限公司、无锡汇坚不锈钢仓储有限公司、吴坚、张海霞、赵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发布时间 |
2018-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苏02执16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919644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7514145705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锡山区东北塘镇锡通村 |






